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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各金融機構捐贈之款項。 三、金融資訊服務收入。 四、投資金融自動化相關產業收益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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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