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7條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