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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有關金融資訊設備及服務作業支出。 二、參與金融自動化相關產業之投資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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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