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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2條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置經理五人;專門委員一至二人;副經理五人;研究員 、高級工程師或高級專員四至七人;科長或中級專員八至十人;初級專員 、領組或工程師十三至十六人;辦事員、助理工程師六至十二人;助理員 、技術員或練習員六至八人;雇員二至四人,均由總經理約聘 (僱) 或洽 有關機關調兼之,其員額依預算書所列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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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