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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3條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辦理人事管理及人 事查核事項。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金融資訊服務中心所訂員額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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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