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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至十五人,其中七人,由財政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金融 司司長、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主任、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臺 灣省財政廳廳長、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理事長、交通部郵政儲金匯業局局長 兼任之,其餘由主任委員就其他相關機關 (構) 代表或已捐贈基金之本國 銀行總經理 (局長) 中選聘之,並得聘學者,專家二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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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