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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主持之,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審議下列事項: 一、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二、重要決策、工作方針及工作計畫之審定事項。 三、基金預算與決算之審核事項。 四、重要規章之審定事項。 五、高級人事任免之審定事項。 六、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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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