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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本會為推動國內金融資訊自動化,設立金融資訊服務中心,置總經理一人 ,秉承主任委員之命及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綜理中心業務;副總經理二人 襄助總經理處理中心業務。總經理、副總經理均由主任委員提請委員會同 意後聘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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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