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 第11條

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第11條

普查處 (所) 於每次戶口及住宅普查事務完成後撤銷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