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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規範了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有效執行戶口普查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7-07・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戶口普查法第八條規定及金馬地區實際狀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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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金門、馬祖地區辦理戶口普查時,應同時辦理住宅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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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金門、馬祖地區,各設戶口普查處,置處長一人,由各該地區政務委員會 主任委員兼任,受普查長指揮監督,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由各該地區 政務委員會秘書長兼任,襄助之。置幹事、助理幹事三人至六人,由業務 有關人員兼任,辦理戶口及住宅普查工作之策畫、協調、督導、考核、獎 懲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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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金門、連江縣,各設戶口普查處,置主任一人,由縣長兼任,承各該地區 戶口普查處長之命,綜理處務,副主任五人,由縣政府主任秘書、警察局 長、民政科長、文教科長、主計室主任分別兼任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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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縣戶口普查處,設普查、統計二組,分別掌理各項業務: 一、普查組: (一) 普查區域劃分、地圖繪製及底刪編造等規劃事項。 (二) 所屬各級普查人員之調配及講習事項。 (三) 普查之訪問、查記工作規劃事項。 (四) 人事管理及業務督導、考核、獎懲事項。 (五) 普查經費之配發及會計事務處理事項。 (六) 普查業務疑義之解釋及處理事項。 (七) 普查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八) 其他有關調查事項。 二、統計組: (一) 普查書表、物品之領發、管理、稽核及彙報事項。 (二)協助遴選統計人員事項。 (三)普查初步統計事項。 (四)普查初步統計報告表之審核、編報事項。 (五)本組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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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縣戶口普查處普查組組長,由警察局戶政課長 (局員) 兼任,統計組組長 ,由縣政府主計室副主任 (股長) 股長兼任,承主任、副主任之命,主管 各該組業務。並得視業務需要,酌置幹事、助理幹事各若干人,由主任就 有關局、科、室職員中,遴選適當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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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鄉 (鎮) 設戶口普查所,置主任一人,由戶政事務所主任兼任 (未設戶政 事務所主任兼任 (未設戶政事務所之鄉,由鄉長 (兼任) ,承縣戶口普查 處主任之命,綜理所務,副主任一人,由鄉 (鎮) 公所統計調查員或主管 任宅人員兼任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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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鄉 (鎮) 戶口,普查所普查、審核二組,分別掌理各項業務: 一、普查組: (一) 普查人員遴選、報委及其工作調配、獎懲之擬議事項。 (二) 普查區域劃分、地圖繪製 及底冊編造等規劃事項。 (三) 工作計劃及進度之執行、管制、考核、督導事項。 (四) 普查書表、物品之領發、管理、稽核及彙報事項。 (五) 普查業務講習事事項。 (六) 普查文書、事務、出納及人事管理事項。 (七) 普查經費之配發及會計事務處理事項。 (八) 其他有關調查事項。 二、審核組: (一) 協助遴選審核人員及講習、考核事項。 (二) 普查書件之催收、點驗及彙送事項。 (三) 審查人員工作之分配、進度之控制、疑義解答及番核工作會報之召 開事項。 (四) 普查表審核及督導事項。 (五) 普查初步統計報告之審核、編報事項。 (六) 其他有關審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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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鄉 (鎮) 戶口普查所普查組組長,由輔導員 (戶籍員) 兼任,審核組組長 ,由兼任副主任之鄉 (鎮) 公所統計調查員或主管任宅人員兼任,並得視 業務需要,酌置幹事、助理幹事各若干人,由主任就現職人員,遴選適當 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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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金馬地區戶口普查處處長、副處長,由行政院戶口普查處派兼,縣戶口普 查處主任、副主任,由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派兼,鄉 (鎮) 戶口普 所主任、副主任,由縣戶口普查處派兼,其他各級工作人員,由各該普查 處 (所) 派兼,冊報上級普查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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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普查處 (所) 於每次戶口及住宅普查事務完成後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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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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