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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 第10條
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第10條
金馬地區戶口普查處處長、副處長,由行政院戶口普查處派兼,縣戶口普 查處主任、副主任,由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派兼,鄉 (鎮) 戶口普 所主任、副主任,由縣戶口普查處派兼,其他各級工作人員,由各該普查 處 (所) 派兼,冊報上級普查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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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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