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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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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第3條
金門、馬祖地區,各設戶口普查處,置處長一人,由各該地區政務委員會 主任委員兼任,受普查長指揮監督,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由各該地區 政務委員會秘書長兼任,襄助之。置幹事、助理幹事三人至六人,由業務 有關人員兼任,辦理戶口及住宅普查工作之策畫、協調、督導、考核、獎 懲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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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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