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 第3條

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第3條

金門、馬祖地區,各設戶口普查處,置處長一人,由各該地區政務委員會 主任委員兼任,受普查長指揮監督,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由各該地區 政務委員會秘書長兼任,襄助之。置幹事、助理幹事三人至六人,由業務 有關人員兼任,辦理戶口及住宅普查工作之策畫、協調、督導、考核、獎 懲等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