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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第4條

金門、連江縣,各設戶口普查處,置主任一人,由縣長兼任,承各該地區 戶口普查處長之命,綜理處務,副主任五人,由縣政府主任秘書、警察局 長、民政科長、文教科長、主計室主任分別兼任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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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