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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第6條

縣戶口普查處普查組組長,由警察局戶政課長 (局員) 兼任,統計組組長 ,由縣政府主計室副主任 (股長) 股長兼任,承主任、副主任之命,主管 各該組業務。並得視業務需要,酌置幹事、助理幹事各若干人,由主任就 有關局、科、室職員中,遴選適當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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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