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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第7條

鄉 (鎮) 設戶口普查所,置主任一人,由戶政事務所主任兼任 (未設戶政 事務所主任兼任 (未設戶政事務所之鄉,由鄉長 (兼任) ,承縣戶口普查 處主任之命,綜理所務,副主任一人,由鄉 (鎮) 公所統計調查員或主管 任宅人員兼任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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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