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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第9條

鄉 (鎮) 戶口普查所普查組組長,由輔導員 (戶籍員) 兼任,審核組組長 ,由兼任副主任之鄉 (鎮) 公所統計調查員或主管任宅人員兼任,並得視 業務需要,酌置幹事、助理幹事各若干人,由主任就現職人員,遴選適當 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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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