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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16條

菸酒商零售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縣政府除撤銷其販賣菸酒之許可 外,自查獲違反規定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許可設立菸酒零售商;原址一年 內,亦不予許可申請販賣菸酒。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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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