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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 第15條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15條
菸酒零售商違反
第六條
、
第七條
、
第八條
第一項、
第九條
、
第十條
第一項 、
第十一條
或
第十二條
規定者,由縣政府撤銷其販賣菸酒之許可,並自查 獲違反規定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許可設立菸酒零售商;原址一年內,亦不 予許可申請販賣菸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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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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