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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15條

菸酒零售商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者,由縣政府撤銷其販賣菸酒之許可,並自查 獲違反規定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許可設立菸酒零售商;原址一年內,亦不 予許可申請販賣菸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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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