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 第17條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17條

查緝機關查獲違反本辦法之菸酒或菸酒之原料、捲菸紙、銷售憑證、商標 、包裝、其他憑證或產製菸酒之機械,應將查獲之物品扣留,並填具查獲 物品報告表三份,記載扣押物品名目、數量,當場由持有人簽章,以一份 交持有人作為收據,一份連同扣押物訊問筆錄報請縣政府處理,一份由查 緝機關併扣押物存查。 扣押物不便搬運或保管者,查緝機關得命人看守或命持有人或其他適當之 人負責保管之,其有妨害公共衛生之虞者,得另為適當之處置。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