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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 第17條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17條
查緝機關查獲違反本辦法之菸酒或菸酒之原料、捲菸紙、銷售憑證、商標 、包裝、其他憑證或產製菸酒之機械,應將查獲之物品扣留,並填具查獲 物品報告表三份,記載扣押物品名目、數量,當場由持有人簽章,以一份 交持有人作為收據,一份連同扣押物訊問筆錄報請縣政府處理,一份由查 緝機關併扣押物存查。 扣押物不便搬運或保管者,查緝機關得命人看守或命持有人或其他適當之 人負責保管之,其有妨害公共衛生之虞者,得另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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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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