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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18條

依本辦法沒入之物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有使用價值者,由縣政府廢棄或銷燬,必要時得予變價。 二、無使用價值者,由縣政府廢棄或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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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