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 第7條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7條

左列各物,非經縣政府之許可,不得種植、製造或印製: 一、菸草。 二、酒精。 三、製造酒類之白麴、紅麴及酒母。 四、供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及捲菸紙。 五、菸酒之銷售憑證、商標、包裝及其他憑證。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