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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8條

菸酒之販賣,非經縣政府許可並發給零售商許可證者,不得為之。 前項菸酒之販賣,應受福建省政府監督;其菸酒零售管理規則由縣政府擬 訂,報請福建省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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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