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2條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土地總登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未登記土地界址糾紛調處事項。 二、未登記土地總登記權利糾紛調處事項。 三、其他有關土地總登記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