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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均為無給職,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由縣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縣長未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主任秘書亦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一、縣長及主任秘書。 二、縣議會代表一人。 三、民政局局長。 四、地政事務所主任。 五、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土地所在地之鄉(鎮)長。 七、土地所在地之鄉(鎮)調解委員會主席。 八、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尊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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