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其他 ›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了金門、馬祖、東沙及南沙等地區未登記土地辦理總登記的相關事務,以推動土地登記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8-01-21・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土地總登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未登記土地界址糾紛調處事項。
二、未登記土地總登記權利糾紛調處事項。
三、其他有關土地總登記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本會置委員九人,均為無給職,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由縣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縣長未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主任秘書亦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一、縣長及主任秘書。
二、縣議會代表一人。
三、民政局局長。
四、地政事務所主任。
五、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土地所在地之鄉(鎮)長。
七、土地所在地之鄉(鎮)調解委員會主席。
八、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尊老一人。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