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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委員由縣政府遴聘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共須有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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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