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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第10條

醫療機構申請指定為執行機構時,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計畫書,包括醫療團隊組織與人員、預估收案人次、治療照護計畫與流程管理、品質保證措施、實施替代治療之獨立空間及藥品安全儲存空間配置平面圖等。 二、管制藥品登記證影本。 三、其他經受理機關指定之文件。 經受理機關審查前項之申請文件齊備且符合規定者,得公告指定為執行機構,其效期為三年。 本辦法發布日實施前已核准之執行機構,其效期至本辦法發布生效日起算三年。 申請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執行機構得重新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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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