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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 第9條
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第9條
醫療機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指定為替代治療執行機構(以下稱執行機構): 一、醫師、藥師及護理人員各一名以上。 二、醫師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前項申請指定之受理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為之。 第一項執行機構未能提供臨床心理、職能治療或社會工作等相關服務者,應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藥癮戒治醫院訂定合作契約。 替代治療之執行人員,每年應接受替代治療繼續教育講習八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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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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