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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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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第4條
前條服務措施之實施對象如下: 一、針具服務:使用針具施用毒品者。 二、替代治療: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確為鴉片類成癮,且對美沙冬鹽酸鹽、丁基原啡因鹽酸鹽無不適合使用之狀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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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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