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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第7條

提供針具服務時,應同時辦理下列服務: 一、衛生教育:預防血液傳染病、避免隨意丟棄廢棄針具等。 二、服務資訊:轉介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檢驗、替代治療、戒毒、醫療、就業等。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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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