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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第8條

針具服務處所應張貼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識別標誌;針具服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配戴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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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