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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5條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外匯境內及跨境之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銀行業:應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辦理。 二、電子支付機構:應依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辦理。 三、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依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辦理。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擔任新臺幣境內匯款之匯款方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採下列方式之一提供必要且正確之匯款人資訊及必要之受款人資訊: (一)隨匯款交易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 (二)隨匯款交易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之帳戶號碼或可供追蹤之交易碼,並於收到受款金融機構或權責機關請求時,於三個營業日內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但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要求立即提供時,應配合辦理。 二、應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保存下列匯款人及受款人之必要資訊: (一)匯款人資訊應包括:匯款人姓名、扣款帳戶號碼(如無,則提供可供追蹤之交易碼)及下列各項資訊之一: 1.身分證號。 2.匯款人地址。 3.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二)受款人資訊應包括:受款人姓名、受款帳戶號碼(如無,則提供可供追蹤之交易碼)。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未能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時,不得執行匯款業務。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擔任新臺幣境內匯款之受款方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具備以風險為基礎之政策及程序,以判斷何時執行、拒絕或暫停缺少第二項第二款必要資訊之匯款,及適當之後續追蹤行動。 二、應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保存所取得之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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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第3條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通匯往來銀行業務及其他類似業務,應定有一定政策及程序,內…第4條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第6條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第7條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資源…第8條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屬營…第9條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確保建立高品質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第10條本會對於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得採…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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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