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第3條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金庫)、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本辦法所稱指定銀行,係指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並發給指定證書之銀行或農業金庫。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