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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外匯業務,包括下列各款: 一、出口外匯業務。 二、進口外匯業務。 三、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含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四、外匯存款業務。 五、外幣貸款業務。 六、外幣保證業務。 七、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 八、其他外匯業務。 本辦法所稱外匯衍生性商品,係指涉及外匯,且符合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二條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者。 本辦法所稱結構型商品及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定義,分別準用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本辦法所稱專業客戶、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之定義,分別準用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本辦法所稱外匯金融債券,係指涉及外匯,且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發行之債券。 本辦法所稱涉及外匯,係指以外幣計價或交割,或連結國外風險標的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5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銀行及農業金庫得申請許可辦理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中華郵政公司得申請許可辦理…第10條指定銀行之分行申請許可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各項外匯業務,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應由其總…第11條指定銀行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各項外匯業務之經辦及覆核人員,應有外匯業務執照或具備下…第14條指定銀行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第31條指定銀行辦理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第3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金庫)、信用…第5條銀行業因辦理外匯業務所蒐集顧客之資料,除其他法律、本行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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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