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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第5條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銀行業因辦理外匯業務所蒐集顧客之資料,除其他法律、本行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如涉及個人資料者,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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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1條
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前二條以外之外幣信託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主管機關核…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金庫)、信用…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外匯業務,包括下列各款:一、出口外匯業務。二、進口外匯業務。三、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
← 第4條
看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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