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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所稱資本、資本總額及資本全額,除第二十四條所稱資本不限於實收資本外,其餘指實收資本。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銀行,於收足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資本全額後,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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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