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金融與經濟
› 銀行法施行細則
銀行法施行細則
一句話看懂
銀行法施行細則規範銀行法相關事項的具體實施辦法,目的在於明確銀行設立、業務經營、監督管理等相關規定,以確保銀行業務的穩健經營和金融秩序的維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8-27・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細則依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法
第十二條
第三款所稱票據,係指本法
第十五條
第一項所稱之商業票據。 本法
第十二條
第四款所稱銀行之保證,係指授信銀行以外之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外國銀行在華分行或經財政部認可之其他國內外金融機構之保證。 本法
第十二條
第四款所稱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係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設立或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非屬公司組織型態之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在其組織章程內載明負責人之範圍。 前項負責人之範圍,在銀行應包括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局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協理)、經理、副經理。在農會信用部或漁會信用部應包括農會或漁會之總幹事、信用部(分部)主任;理事、監事涉及信用部業務時,亦為負責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法
第三十二條
及
第三十三條
所稱之企業,不包括銀行經財政部核准單獨或合計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外金融機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銀行依本法
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對擔保品覈實鑑價,應訂定擔保品鑑價標準。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銀行依本法
第四十九條
公告之資產負債表,應按財政部規定之格式編製。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法所稱資本、資本總額及資本全額,除
第二十四條
所稱資本不限於實收資本外,其餘指實收資本。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銀行,於收足本法
第五十四條
第一項所定之資本全額後,適用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其經財政部核准單獨或合計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外金融機構,其外文名稱應報財政部核准;其有變更者,亦同。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法所稱淨值,係指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銀行於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計入淨值計算,並以取得中央銀行驗資證明書為計算基準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外國銀行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應由申請認許時所設分行或財政部所指定分行集中列帳。 前項規定集中列帳之分行,依本法
第四十九條
規定函報及公告有關財務報表時,應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各分行之合併財務報表及其總行之財務報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銀行法施行細則」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銀行法施行細則」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延伸
所有法律
金融與經濟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RSS 追蹤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