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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其經財政部核准單獨或合計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外金融機構,其外文名稱應報財政部核准;其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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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