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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 第4條

工商企業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之「應收帳款」向銀行申請融通資金時, 應就其提作副擔保之應收客帳開列清單,出具本票請求銀行貼現,或出具 匯票請銀行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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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