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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高資產客戶,係指自然人或法人接受銀行(係指外匯指定銀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提供個人化或客製化金融商品或服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高資產客戶: 一、提供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達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於該銀行之可投資資產淨值達等值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並提供持有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之財力聲明書。 二、經銀行確認該自然人或經法人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並確認該自然人或法人具備充分之風險承擔能力。 三、客戶充分了解銀行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予高資產客戶與其他相關法令有關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或法人或專業客戶之自然人或法人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高資產客戶。 前項所稱可投資資產,係指存款、國內外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包含以附條件交易方式買入之債券或短期票券)、結構型商品、黃金存摺等金融資產。所稱淨值,係指客戶之投資本金扣除設質質借之金額,如金融資產具公開市場價格或參考價格者,以其市場價格或參考價格衡量其價值扣除設質質借之金額計算。所稱保險商品價值,係指投資型保險之保單價值或非投資型人身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已具備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或法人或專業客戶之自然人或法人身分,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條件並經銀行確認具備充分之風險承擔能力者,得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高資產客戶。 有關高資產客戶應符合之條件,應由銀行盡合理調查之責任,向客戶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依據銀行訂定之瞭解客戶程序及接受客戶標準審核通過。 符合第一項或第三項高資產客戶身分者,視為具備各金融商品或服務所涉業務法規所定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或法人身分。但高資產客戶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或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所定專業客戶條件及承作對象限制。 銀行應依據所定覆審程序,至少每二年辦理一次覆審,檢視客戶續符合高資產客戶之資格條件。銀行應定期評估客戶於該銀行之可投資資產價值,如發現客戶之可投資資產價值未達高資產客戶應符合之財力標準時,應取得客戶書面確認是否續行新增第五條第一項所定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或服務。 高資產客戶得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終止該高資產客戶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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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據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項及第七十二條之一、信…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所稱簽署或簽名者,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第4條銀行應以當面洽談或視訊之方式,向高資產客戶說明下列事項,並確認客戶瞭解且具備投資風險之認識後…第5條本辦法所稱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銀行得依下列規定對高資產客戶…第6條銀行辦理本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應建立適當之商品適合度制度,至少包括瞭解客戶程序、客戶整…第7條銀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會申請辦理本業務:一、財務健全性:(一)最近半年度普通股權益比率、…第8條銀行辦理本業務,應檢送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法規遵循聲明書。二、董事會決議之議事錄。…第9條銀行經核准開辦本業務,自核准日起算三年為辦理期限。銀行應於該辦理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將下列業務…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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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