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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7條

銀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會申請辦理本業務: 一、財務健全性: (一)最近半年度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應分別達百分之九點五、百分之十一及百分之十三以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應以其總行比率符合之,且其在我國所有分行之淨值併計其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淨值,不得低於本會規定最低營業所用資金。 (二)最近半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且無虧損及累積虧損情形。 (三)最近半年度第一類授信資產提列比率達百分之一以上,且其他各類授信資產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皆已提足。 (四)最近半年度逾期放款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一、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分之一百以上。 二、守法性: 最近一年內未發生與申請案有直接關聯之違反金融法規受本會重大裁罰或處分。但上開情事已具體改善、提出具體可行改善措施並經本會認可,不在此限。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文化之有效性: (一)法令遵循、消費者保護及風險管理之執行情形良好,內部控制重大缺失均已具體改善。 (二)妥善處理客戶申訴案件及公平待客品質良好。 (三)提供佐證說明董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員有效執行公司治理,並採取措施重視風險管理文化之有效性。 四、經營業務能力及資源投入情形: (一)具備提供跨國金融服務資源。 (二)具備提供國際金融服務專業人才員額及配置,並提出未來三年運用專業訓練資源進行人才培訓計畫。 (三)具備商品研發、市場研究部門及專業人力。 (四)建置完善薪酬誘因與考核制度,明定違反法規及內部作業程序為考評減項之標準。 (五)具備完善風險管理資訊系統及管理機制,例如客戶信用額度之風險控管系統、金融商品報價及評價相關系統、客戶整體投資組合之適配及風險控管系統等。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或子銀行並應說明運用總行或母行風險管理資訊系統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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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所稱簽署或簽名者,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第3條本辦法所稱高資產客戶,係指自然人或法人接受銀行(係指外匯指定銀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提供個人…第4條銀行應以當面洽談或視訊之方式,向高資產客戶說明下列事項,並確認客戶瞭解且具備投資風險之認識後…第5條本辦法所稱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銀行得依下列規定對高資產客戶…第6條銀行辦理本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應建立適當之商品適合度制度,至少包括瞭解客戶程序、客戶整…第8條銀行辦理本業務,應檢送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法規遵循聲明書。二、董事會決議之議事錄。…第9條銀行經核准開辦本業務,自核准日起算三年為辦理期限。銀行應於該辦理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將下列業務…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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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