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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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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第3條
申請發行金融債券之銀行,應符合左列條件: 一、申請發行前一年年終決算之主要負債與淨值之比率,在二十倍以下者 。 二、申請發行前一年年終決算稅後盈餘佔淨值之比率,達百分之八以上者 。 三、申請發行前一年年終決算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總額佔授信總額之比率 ,在百分之二‧五以下者。 四、最近一年內業務經營無重大違規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主要負債指存款及借入款,並包括已發行未到期之金融債 券。 發行金融債券之目的,係為執行政府指定之特定任務者,得不受第一項第 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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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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