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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第2條

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俸給之支給,應依其任用(俸級)及考績案件經銓敘部銓敘審定結果辦理。 審計機關為應審核需要,得洽銓敘部提供各機關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資料。 前項所稱審計機關,在中央為審計部,在地方為審計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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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