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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第3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未依法令規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或銓敘審定不合格者,其俸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組織法規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或其他原因而未送審者,除專案報經銓敘部核備者外,其俸給一律不得作正列支。 二、擬任人員未在法定期間送審者,人事主管人員應負責查催,經催辦仍未送審者,除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所致外,各機關應即追繳。 三、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不合格人員,或銓敘審定俸級低於其原暫支俸級人員,除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限內送審者,其代理期間暫支數或溢支數,免予追繳外,其逾限送審除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所致外,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九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按逾限日數分別將暫支數或溢支數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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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俸給之支給,應依其任用(俸級)及考績案件經銓敘部銓敘審定結果辦理。審計機關為…第4條公務人員之俸給,人事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應密切配合,認真負責嚴密審查,不得貽誤,違者依法懲…第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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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