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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第4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人事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應密切配合,認真負責嚴密審查,不得貽誤,違者依法懲處。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未依照銓敘部銓敘審定結果支給俸給者,應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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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