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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第11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成案應檢齊左列表件送請銓敘機關辦理。 一、公務人員考績表一份 (以考列一等或四、五等者為限) 。 二、公務人員考績清冊正本一份,副本二至四份。 三、未參加考績考成人員清冊一份。 四、人數統計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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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