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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第12條

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成送達銓敘機關之期限,應依左列規定: 一、中央各機關、省政府各廳處會局人員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文職人員, 於次年元月底前送到。 二、省政府所屬三級以下各機關,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暨各鄉鎮 (市 ) 區公所人員於次年二月廿日前送到。 三、各級人事及主計人員,福建省政府及所屬人員,臺灣、福建各級法院 及所屬司法人員,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所屬人員,外交部駐外使領館人 員暨金門及馬祖防衛司令部政務委員會所屬人員,限次年二月底前送 到。 前項考績考成案如有正當理由,不能依限送達者,應專案報請銓敘機關展 期,但各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次年二月底,附屬機關至遲不得逾次年三月 底。 銓敘機關對考績案件,應隨到隨辦儘速核定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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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