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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第13條

公務人員之要保、退保、停保、變更登記、保險費之繳納及各種給付之請 領等程序,仍依公務人員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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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