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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第16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案之辦理程序,除機關首長、警察、稅收、人事及主計 人員仍照往例辦理外改依左列之規定: 一、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各鄉鎮區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暨縣市鄉鎮 民意機關人員,由各縣市政府函送銓敘機關,並以副本呈報省政府。 二、省政府及直屬機關暨省民意機關人員,由省政府函送銓敘機關。 三、中央各機關公務人員由服務機關逕寄本部,其應報上級機關者,以副 本呈報其上級機關。 前項退休或撫卹案件經銓敘機關核定後,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正本仍循原 送程序,送還本機關轉知退休人員或聲請撫卹之遺族,分別填具領據覓保 蓋章後,送由服務機關向支領機關請領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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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