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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第17條

國立學校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撫卹金之辦理程序,依左列之規定。 一、退休或撫卹案經教育部核定後,於呈請行政院撥款同時將副本抄送本 部,並將退休或撫卹金證書及領據寄送服務機關轉發本人。 二、行政院核定撥款後,除令復教育部外逕函本部,並分行審計部。 三、退休人員或聲請撫卹之遺族填妥領據,覓保蓋章後,送由服務機關逕 寄本部。 四、本部依行政院撥款通知及服務機關寄送之領據核對後簽付支票,送回 服務機關轉發,並將副本抄送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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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